想要了解更多關于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的知識,請看下面的介紹。
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,可以領取失業保險:
(1)用人單位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15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;
(2)失業人員持本人身份證明、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,及時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;
(3)失業人員憑《就業失業登記證》和個人身份證明,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。
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是多久?
根據《社會保障法》第四十六條規定,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分為三個檔次:
(1)累積繳費時間滿一年不足五年的,最長能夠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;
(2)累計時間滿五年不足十年的,最長領取18個月的失業保險金;
(3)累計繳費時間十年以上的,最長能領取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。